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经2018年8月5日一届七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为使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成为一个优秀的行业自律性组织,维护业主、消费者及会员利益,加强会员自律,推动我市装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本行业特点,特制定以下公约。

 

一、会员单位规范运作机制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维护装饰建材行业秩序,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确保会员单位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

第三条  严格施工质量管理标准,按照产品质量及施工管理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作。

第四条  严格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效益。

第五条  严格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和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加强安全施工教育,强化安全施工意识,落实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有效防止施工事故,确保安全施工。

第六条  严格环境保护,坚持文明施工,不扰民;不破坏环境,强化节能减排意识,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保险、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严格企业的行政管理,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业,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会员单位诚信执业机制

第一条  严格员工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岗位职责,积极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德。

第二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不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严格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坚持互惠互利,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四条  严格会员单位思想教育制度,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照、文件。

 

三、会员单位信息公开机制

第一条  通过协会官网主动公开协会的组织信息,包括组织架构、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责、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通过协会官网主动公开行业协会的基础信息,包括会员单位介绍、政策法规、会议纪要、编发的行业统计资料、信息刊物、年度报告等。

第三条  通过协会官网主动公开业主和消费者对会员单位及行业内从业单位的投诉及法院执行的失信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如遇会员单位发生或出现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的,应经协会决策层研究决定,向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征求意见,由会长审查、批准,并发布相关声明。

 

四、会员单位公平竞争机制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协会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办法及行业标准,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和暴力袭击方式干扰同业的正常经营。

第三条  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欺骗消费者;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质量、环保等要求,不生产、采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

第四条  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宣导,增强企业员工的守法意识,倡导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共同树立和维护装饰行业守法、规范、诚信的良好形象,提升行业的社会美誉度。

 

五、会员单位学习提升机制

 第一条 会员单位应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及建设性意见。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协会形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与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与活动。

       第三条 会员积极参加协会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队伍专业素质。

第四条 会员之间应加强交流,互学互帮,共同发展。

第五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需按章程履行手续。

 

六、会员单位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条  结合协会年度评估及业主、消费者投诉情况,采取实地走访、会员单位提交自评报告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会员单位自律与诚信情况。

第二条  对自觉遵守《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  在协会内予以公开表彰、宣传,授予相关荣誉牌匾和证书。  
(2)  会员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有关机构申请资质时,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第三条  对违反《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对一般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违规违约的目的。 
(2)  对继续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协会内部通报、协会官网通报、或向理事会建议开除会籍等措施。 
(3)  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处理,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给予会员单位警告、整改、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建议。 
(4)  取消违规违约会员单位参加协会相应评优活动的资格。

 

七、会员单位自律保障机制

第一条  将会员自律工作列为协会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自律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对企业遵守会员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集体监督和共同管理。

第三条  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秘书处为协会会员自律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宣城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受理会员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单位涉及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按程序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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